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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税改征***试点***一般***人资格认定

发布时间:2013-01-15 10:33:37        

根据《***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***试点***一般***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***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)及相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现就广东省营业税改征***试点实施前试点***人有关***一般***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营业税改征***试点实施前(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),试点***人需以主管国税***发放的《广东省营改增***人调查确认表》,对2011年度的应税服务营业额进行确认。

二、试点实施前,已取得一般***人资格并兼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(以下简称应税服务)的试点***人,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,由主管国税***制作、送达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告知***人自2012年11月1日(税款所属时期)起提供应税服务的,按照***一般***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***,不再缴纳营业税。

三、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,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***人,应向主管国税***申请办理一般***人资格认定。

应税服务年销售额=2011年1月至12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÷(1+3%)

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。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***人,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。

四、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***人,属于其他个人、选择按照小规模***人***的非企业性单位、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,可向主管国税***提出不认定***一般***人申请。

五、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***人,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,能够按照***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,根据合法、有效凭证核算,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,可以向主管国税***申请一般***人资格认定。

六、认定***完成一般***人资格认定后,由主管国税***制作、送达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告知***人从2012年11月1日(税款所属时期)起认定为***一般***人,并由主管国税***在一般***人《税务登记证》副本加盖“***一般***人”戳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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